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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机构:富裕县工信局
- 发文日期:2020-12-14
- 名称:关于印发《富裕县鼓励“个转企”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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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裕县鼓励“个转企”实施办法
第一条 为了壮大县域企业群体,提高市场主体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,加快经济转型升级,依据《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黑发〔2020〕33号)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“个转企”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满6个月,且未被标注为异常状态、经营状态良好的存量个体工商户在现有生产经营规模基础上,发展壮大转型升级为法人企业。
第三条 申请“个转企”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办理,实行“先照后证”,同时为其办理税费减免、财政奖补、资产过户、权证变更等事宜提供低成本便利。
第四条 县政府鼓励扶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型企业,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企后正常经营六个月且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,经审核验收合格,每户给予4万元奖励,其中1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加强财务管理。
第五条 凡年度内完成“个转企”且实缴税金达到10万元(含10万元)以上的企业,给予2.5万元奖励;每增加10万元,追加2.5万元奖励,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
第六条 在奖励资金兑现前,由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和经济合作促进局分别牵头,组织县财政局、县税务局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县统计局核实确定奖励企业名单。
第七条 奖励资金在下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,按行业管理由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和经济合作促进局分别提请,负责兑现。
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,申请兑现奖励年度,企业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、生态环保问题、不诚信问题 (包括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、被列入失信黑名单、被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过重大行政处罚) 的,不予兑现。
第九条 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功能,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,采购人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%以上,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,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%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和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试行,期限三年,如遇上级政策发生变化,适时做出调整。